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
导读:
关于工资制并按岗位技能工资计发养老金的企业,统一制度后不得再以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计发待遇的基数,老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数一律按内劳险字 (1998)1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在具体处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试行岗位技能工资至1997年的增资因素或采取加发补贴逐年过渡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由盟市确定。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有关待遇及支付渠道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办理退休手续,已经办理的不再更改。
职工办理退休,正常退休从到龄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特殊工种退休,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领取养老金。
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已经办理退休的,到龄前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渠道支付,单位和个人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所增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符合企业调整养老金规定标准的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超出部分由原渠道支付。
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离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低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可按自治区规定标准执行,增加的费用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企业负责支付。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政办发 [1997]58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险字[1998]17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央驻自治区单位,从本文下达之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规定标准,过去的差额一律不予补发,原遗属待遇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负责支付。
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支付;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养老金支付渠道解决。
企业破产,供给直系亲属有关待遇可比照破产企业清算离退休费用的办法,从资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职工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来源主要依靠死亡职工生前供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男性抚养人)、夫、年满6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女性抚养人)、妻、年满50岁无固定收入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未满18岁尚在中学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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