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及企业下岗、富裕人员的安置
导读:
(一)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企业分流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由经贸和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认定后,经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每接收1名下岗职工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凭批准的招工方案、《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录用证明书和劳动合同书,由下岗职工所在的再就业服务机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社会保险缴费补助。
(三)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私营企业一次性吸纳下岗职工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免征所得税2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到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用扶持生产自救费给予借款或对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办的银行贷款贴息,并继续享受原有的优惠政策。
(五)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当地县(区、市)级财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减免税额的大小,分别报经省、地、市财税部门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六)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从有收入时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三.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下岗职工自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安置费作为启动资金。停产、半停产及特困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发给5000元以下但不低于3000元的安置费。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特困企业,支付安置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三)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由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给予核贷。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按中央的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的贸易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给下岗失业人员。
四、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免收以下相关费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及有关各各种书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人求职服务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三)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全套工本费。?
(四)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五)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中经营性占道及经营性临街雨蓬收费。?
五、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要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一)属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供给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用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援助。
(二)对上述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三)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单位,与被安排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六、下岗职工技能培训、资格鉴定减免收费
对下岗职工的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收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培训站( 点)、鉴定所应酌情予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七、上述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的扶持政策,按中央的规定暂执行到2005年底。减免税扶持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再就业资金补贴、补助:
再就业资金补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补贴、重大疾病特困医疗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二)岗位补贴
对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40、50人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按季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确定。
(三)就业服务补贴
就业服务补贴按最高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核定,其中,再就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750元/人。
原则上下岗职工可享受"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再就业免费培训"的政策。
参阅文件: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673号)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云发[1998]19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云发[2002]29号)
《关于认真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个发[2003]5号)
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社[2003]18号)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灵活就业形式用工的
劳动合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生活补
助、安置费
·改制重组或关闭、破
产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
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订立
·集体合同的内容
·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的审议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
除、终止和续签
·集体合同的报送、审
核、生效
人员招聘与流动
·招聘劳动者的一般规
定
·录用登记手续
·人才流动
·台、港、澳人员的就
业管理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介
绍机构招用人员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
生、毕业研究生录用
人员安置
·失业及企业下岗、富
裕人员的安置
·改制重组或关闭破产
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
·企业关闭破产因工伤
残职工的安置
·残疾人就业安置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
·军队干部随军家属的
安置
·给予自谋职业的城镇
退役士兵的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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