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下岗和再就业 > 下岗人员管理

下岗人员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5:11:38 人浏览

导读:

下岗职工劳动管理政策1、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下岗程序的规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待遇、义务等条款。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

下岗职工劳动管理政策

1、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职工下岗程序的规定。下岗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应当及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必须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待遇、义务等条款。下岗职工出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

2、经济基础较好、失业保险基金积累较多,就业环境较为宽松的地方,应着手进行企业下岗职工保障制度改革:不再审批下岗职工,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下岗职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范围。

3、下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可以不安排进中心,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盈利企业或者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其内退职工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给,但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实行“三三制”的企业,其内退职工的待遇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所需费用可以从中心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4、已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仍可享受下岗职工待遇。盈利企业或者能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发放的企业,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实行“三三制”的企业,所需基本生活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费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也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5、下岗职工(包括放长假、“停薪留职”和“两不找”人员)不进中心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限期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签订自谋职业协议,明确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责任等内容,按企业离岗职工统计。对符合进中心条件,而不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要进行教育,促其进中心;仍坚持不进中心、不签协议或双方协商达不成自谋职业协议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企业不得再对职工放长假、办理“停薪留职”或形成新的“两不找”关系。

6、下岗职工由企业组织劳务输出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原企业与新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务协议,明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办法等内容。下岗职工仍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缴纳。

7、对已经与新的用人单位存有6个月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不包括由原企业组织劳务输出的),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

8、对再就业协议期限未满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其在中心剩余时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在中心剩余时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缴纳。

9、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中心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拒绝中心介绍就业的,企业可以扣发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直至解除协议,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10、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经济补偿。下岗职工应当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其档案的管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所属部门代理。

11、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下岗职工在原企业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其产权关系;未购买的,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下岗职工子女在企业自办的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可以继续入学、入托,企业不得因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增加其子女的学杂费用。

12、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结清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经济补偿金等。对拖欠个人部分,企业确实没有能力支付的,可以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也可以在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中,抵销职工的购房款;仍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明确偿还期限和办法,并按不低于同期银行利率计息,偿还协议可以进行司法公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困难企业结清所欠职工的费用。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的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1号)

执行日期: 2000年6月2日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

执行日期: 2000年11月16日

营业税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

10、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

11、街道卫生清扫;

12、搬家;

13、钟点劳务;

14、家政服务;

15、房屋修缮;

16、安全保卫。

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

执行日期: 2000年11月16日

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

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9.水、电、暖、煤气管道维修;

10.为中小学学生提供小饭桌服务;

11.街道卫生清扫;

12.钟点劳务;

13.家政服务;

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

执行日期: 2000年11月16日

3年内免税审批程序

1、下岗职工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明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社区就业证,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免征有关税收;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由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规定级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申请免征社区服务业营业税的企业,应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供如下资料:企业职工花名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或社区就业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征营业税申报表。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审批,具体按照《山东省营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办理。

参见:《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

执行日期: 2000年11月16日

规范下岗程序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

1、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按照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并将方案报所在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2、 企业安排职工下岗要严格按照鲁发[1998]8号文件和鲁劳发[1998]19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下岗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企业要补办有关手续。企业职工要随下岗随进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签订进中心协议,未签订进中心协议的,今年上半年要补签完。

3、 下岗职工进中心的时间应以其进中心之日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并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4、 未进中心签订留职协议的,留职协议最长不超过3年。协议计算时间,1998年9月1日前下岗的,以1998年9月1日为起始日;1998年9月1日以后下岗的,以企业安排职工下岗之日起计算。

5、 中心要加强对下岗职工的管理,做到家庭收入清、技能素质清、身体状况清、培训意向清、就业要求清。各地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半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职业介绍,免费进行一次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心的管理,指导中心开展各项再就业服务,及时提供再就业信息,帮助下岗职工通过劳动力市场尽快实现再就业。

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 )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