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可以补吗?
导读:
网友小小问:
我有一朋友今年五月份由于合同到期离开了公司,是公司提前10天通知不再续签合同的,他在该公司干了近5年。他们公司社保按1千多点的最低工资标准买的。他实际工资5000多,请问他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保险金吗?他共在该公司工作了近5年,都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复:
小小,您好。
您的朋友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他的社保费缴费基数按照一千多元的最低标准计算也是违反有关规定的。
按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3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缴费基数的确定:1、2003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其数值根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
也就是说劳动者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但如果收入超过上限或下限则以上限和下限为准。
例如,2002年上海市2002年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23元,则2003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23×300%=4869元,下限为1623×60%≈974元。其他各年按照有关法规类推。您的朋友的月平均工资约5000元高于4869元,则以4869元为限,即最终缴费基数为4869元。您的朋友所在的单位以一千元为缴费基数显然是违反法律法律规定的,他有权要求单位补缴。
这样的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希望能对您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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