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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资金和负担和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0 12:23:10 人浏览

导读:

保障资金和负担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职工单位负担;家庭中有两个以上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由职工单位共同负担。

保障资金和负担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的救济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职工单位负担;家庭中有两个以上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由职工单位共同负担。

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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