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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应当承担殷某的医疗费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8 04:03:18 人浏览

导读:

争议焦点九十年代末殷某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服饰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初殷某因患肾结石、肾积水等病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共计几万元。由于企业未为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这些费用只能由殷某自理。因此,殷某向企业要求报销医

  争议焦点

  九十年代末殷某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服饰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初殷某因患肾结石、肾积水等病住院治疗,期间所花费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共计几万元。由于企业未为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这些费用只能由殷某自理。因此,殷某向企业要求报销医疗费用,但企业对殷某提出的要求,一概不予同意。虽然殷某经过多次与企业交涉,这笔医疗费用企业一直未予以报销。

  殷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报销医疗费用,并且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庭审答辩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殷某认为,因为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现在他生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均有自己承担,所以要求企业予以报销这笔费用。责任在企业,企业就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企业则认为,虽然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未为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企业每月发放给殷某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如果要报销应当在医药费中扣除已经发放的医疗补贴后再予以报销。

  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查明,殷某于1999年2月进该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年初殷某因病住院花去的医疗费用中有一部分不属于本市医保的范围。另外,企业对工资单中发放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殷某无法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原有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应该由企业承担。企业在庭审中称,每月工资中发放给殷某医疗补贴和养老补贴,但未向仲裁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仲裁委员会难以采信。

  另外按照规定殷某所花费的门诊费未达到起付标准的,应由殷某自负。

  最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承担殷某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仲裁费用。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职工因病住院治疗的费用本应由医保基金承担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由此造成职工本不应承担的费用。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职工参加了本市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并且按月缴纳了医疗保险费,职工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职工一旦生病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用,有一部分可以由医保基金支付。现在由于企业未按国家规定为殷某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致使殷某住院治疗的费用均由殷某自理。导致殷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的责任在于企业,所以企业应当承担没有为殷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而造成殷某多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办事,给职工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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