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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月人均增加额最低10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14:22:29 人浏览

导读:

从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工作将于11月底前结束。此次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最低100元。据了解,根据山东
德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工作将于11月底前结束。此次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额最低100元。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是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 (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但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全残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一级115元、二级110元、三级105元、四级100元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

  

  同时,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并且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在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或年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山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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