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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参加培训被解雇属于违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4:39: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11月17日,深圳女工李春丽(化名)终于拿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某某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某分店(下简称某)以李春丽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属于违法解除,故某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计算某

  核心内容:11月17日,深圳女工李春丽(化名)终于拿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某某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某分店(下简称某)以李春丽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属于违法解除,故某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计算某应向李春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48636元(前12个月每月平均工资×9×2)。拿到胜诉判决,李春丽喜极而泣,她觉得“那是清白与公平的象征”。

  2002年8月,李春丽从甘肃来到深圳,成为某的一名收银员。去年7月,她因为在休病假期间去香港参加了一个劳工培训,被公司以“不诚实”的理由解雇。对此,她感到既委屈又气愤,随后将为之服务了9年的“老东家”告上法庭。

  “那天晚上,我在阳台浇花时,摔了一跤,扭伤了腰。医生建议请7天病假休息,考虑到公司人手不足,我只休了3天。”李春丽回忆说,休病假期间的7月9日,一位朋友打电话邀请她参加香港一个由香港大学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劳动法及工会知识培训。“我对这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的,想着来回都是坐车,不会影响养病,就答应去了。”但让她想不到的是,回来后她被人事部告知,自己因为“不诚实”的原因已经被公司解雇。

  李春丽很不服气,她认为在公司批准的病假期间内自由地安排时间是自己的权利。接下来两天,她照常回公司上班,但都被赶走。

  从来没有接触过劳动仲裁也没有任何法律知识的李春丽一开始如“无头苍蝇”般“乱撞”,从法律援助中心、福田区劳动仲裁处、深圳市劳动仲裁处等部门,“挨家挨户”地寻求帮助、收集资料。最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某与李春丽解除劳动关系不合理。

  但某不认同这一裁决结果,认为李春丽在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其关于病假的虚假陈述和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和《道德操守规范》规定的“某诚信原则”,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于是李春丽从劳动仲裁,到福田区法院一审,再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次次与公司对簿公堂。

  法院二审认为:“李春丽在‘腰扭伤’病假期间应当休息,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但其在病假期间前往香港参加培训活动,有可能使病情加重或加长恢复时间,其行为有违其申请病假的初衷及某批准其病假的用意,确有不妥。但是,某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不诚实行为’的规定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且李春丽的病假已经得到批准,其病假期间的活动可以根据病情自主安排。”

  李春丽的代理律师段毅认为,在深圳像李春丽这样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工人有很多,但大多数都是受了委屈就默默离开,“希望能有更多人站出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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