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关于赣劳计[1995]51号、53号文件中有关工龄折算与计发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关于赣劳计[1995]51号、53号文件中有关工龄折算与计发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5:15:32 人浏览

导读:

江西省劳动厅赣劳办[1996]25号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单位:我厅《关于从事过井下、高温、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龄折算等问题的复函》(赣劳计[1995]51号)和《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办[1996]25号

各地、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赣单位:

  我厅《关于从事过井下、高温 、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龄折算等问题的复函》(赣劳计[1995]51号)和《关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流动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赣劳计[1995]5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对工龄折算与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衔接问题有些反映。为了统一做法,现就工龄折算与计发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其从事过上述工种工作的年限折算的工龄能否视同为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的问题,我厅已向劳动部请示。在劳动部没有正式答复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仍按照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后劳动部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津贴,可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二、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因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工作需要到国有制单位重新就业或工作的,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可与在国有制单位工作的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问题,按照我厅赣劳社[199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