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社办发〔2007〕3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鼓励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精神,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
1.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2.男年龄在五十岁及以上和女四十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及以上、身患残疾、需供养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复员转业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的失业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本人申请。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就、失业证》、灵活就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就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资格确认。劳动保障中心自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其申领身份、所从事的灵活就业岗位及灵活就业登记等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在《申请表》中出具意见,上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批。
审核认定。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自接到保障中心上报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领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计算补贴额度,出具核准意见。于每月3日、18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资金需求表》及《失业人员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申请资金。
三、资金拨付及系统处理
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定期拨付资金。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注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账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同时将发放情况在《就、失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中进行相关记载。
四、其他事项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一次性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即时终止,其《就、失业证》由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收回,转交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就业人员日常管理。
鼓励失业人员提前停保、实现就业,是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的重要措施,是深化联动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保障中心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经办行为,落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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