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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4:56:40 人浏览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内劳险字[2000]3号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内电劳[1999]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的意见,现就职工退休和养老金计发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从200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内劳险字[2000]3号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内电劳[1999]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公司的意见,现就职工退休和养老金计发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从2000年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养老金要统一按照自治区内政发[1998]36号和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发。

  二、为保证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考虑到你公司1993年以来一直以岗位技能工资作为老办法的计发基数,并要采取相应的过渡措施:对于按原办法计发高于按统一制度规定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三、你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可统一确定为1993年。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以1992年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计算。所计算的平均工资指数低于3的,按实际计算的平均工资指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高于3的,按3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五、职工退休审批,按内劳险字[199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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