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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3:59:16 人浏览

导读: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劳社发[2001]349号各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2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劳社发[2001]349号

各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323号),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政策。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关系到企业离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及我省的政策规定,严格按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了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我们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操作作了《关于实施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附件一),请一并执行。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离休人员原职务、原任职时间的认定作为重点;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把企业执行的统筹外养老金项目及当地机关事业单位津、补贴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重点。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单位须认真填写《陕西省2001年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审批表》(附件二)和《陕西省2001年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汇审表》(附件三),由主管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其它企业离休人员由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地市劳动(劳动保障)局审批,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于今年十二月底前结束。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凡违反政策规定,乱开口子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关于实施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附件二:陕西省2001年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审批表见表

  附件三:陕西省2001年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汇审表见表

关于实施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如何按陕政发[2001]39号文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问题

  陕劳社发[2001]323号文规定,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1]39号)中规定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及对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是指企业离休人员按照陕政发[2001]39号文中规定的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对应标准,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应调整增加的具体标准见表1见表、表2见表。

  二、关于如何计算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问题

  (一)企业离休人员按照表1或表2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与统筹外养老金之和(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含实行属地政策的津贴补贴项目),若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应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见表3见表、表4见表),其差额部分从2001年7月1日起予以补齐,相等或高于的不再变动。

  (二)关于统筹外养老金的确定。根据陕劳统发[1992]350号和陕劳险发[1992]271号文件确定的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项目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项目相比较,统筹外项目8项具体项目分别有:陕财综[1987]46号文的肉食补贴4元,陕财商[1991]26号文的酿造补贴3元,陕财文[1993]63号文的生活费补贴厅局级40元、县处级31元,陕人险发[1993]149号文的生活补贴30元,1993年6月15日省财政厅口头通知的水电煤气补贴12元(未进统筹的6元)和书报费县处级及以上17元。陕财文便[1993]5号文的燃料补贴5元,省上执行的粮食补贴5元。

  在确定统筹外养老金操作中,应由企业出具原发放统筹外养老金项目凭证,并与各地市实际执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比较。企业实际发放的项目和标准超出各地市实际执行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的部分,若高于8项以外标准的,按8项标准核定;若低于的,按企业实际执行的项目标准核定。

  (三)省上出台的部分津贴项目及国家出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属地政策。按照表1或表2及表3或表4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后,考虑到有些地市机关事业单位比照执行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津补贴项目的现状,因此,对省上出台的津补贴项目及国家出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从2001年7月1日起实行属地(地市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为县区级)政策。即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比照执行了的,所在地各类企业离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当地没有比照执行的,所在地各类企业离休人员亦不能执行(原行业统筹企业已认定执行的,按规定继续执行)。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津补贴项目有:陕政发[1995]72号文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60元,1996年6月11日省财政厅电话通知的职工补贴60元,陕财综[1997]055号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补贴60元,陕财文[1993]063号规定的交通费(副省级70元、厅局级50元、县处级30元)。国办发[2001]14号规定的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部级100元、地厅级80元、县处级60元)。

  在具体确定属地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操作中,各地市要依本地市发文为依据,或取得当地政府或人事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的确认。

  三、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 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对应办法。

  离休前无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

  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原则上参照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离休人员的比照职务的办法,比照同职务同任职年限五年以下相应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职务比照的具体方法是: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者,比照副地厅级;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者,比照正县处级;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者,比照副县处级。

  1985年工资改革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技术一至六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额为149.5元及其以上者,比照教授;执行技术七、八级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为101元及其以上者,比照副教授。

  离休前有职务的人员,若原职务低于上述比照职务的,也可以按比照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职务比照仅用于这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涉及本人职务及其它有关待遇问题。 [page]

  (二)离休后,经组织部门批准提高了职级待遇的(不含享受医疗、用车等单项待遇)人员,可按提高后的职级比照同职级同任职年限五年以下相应标准执行。

  (三)从今年起,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后的基本养老金(含实行属地政策规定的津、补贴),可作为计发每年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按规定计发每年1-2个月的生活补贴。

  (四)企业离休人员原按规定享受的护理费继续享受,开支渠道不变。

  四、计算举例

  例1、某企业甲,1949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厅级(任职4年)离休人员,1981年2月离休(工作年限为33年)。现每月基本养老金(统筹内支付的)980元,另由企业每月发放养老金(统筹外)150元。根据323号文规定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计算如下:

  按说明中有关统筹外养老金确定办法。核定的8项统筹外养老金为110元;则核定的原养老金水平是980+110=1090元。

  按39号文(表1中正厅级,工作年限31-35年)对应增加额是231元,则甲同志增加后的养老金水平为1090+231=1321元。

  按323号文(表3中正厅级,任职5年以下,工作年限37年以下)提高的对应标准是1303元,表明增加后的养老金水平1321元高于对应机关事业单位标准1303元,则甲同志不参与补差。若该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了省上出台的津补贴项目有养老补贴60元、补贴60元及交通费(厅局级)50元,则属地津补贴小计为170元;提高额为170元。

  甲同志增加提高后的养老金水平为1321+170=1491元,其中统筹内(基本养老金)是1491-110=1381元,核定的统筹外养老金110元和未核定的部分40元合150元继续由企业发放。本次净增额为1491-1090=401元。审批表填写见例1表样见表。

  例2、某企业乙,1949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1985年2月退休(工作年限为37年)。现每月基本养老金(统筹内支付的)600元,另由企业每月发放养老金(统筹外)70元。根据323号文规定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计算如下:

  按说明中有关统筹外养老金确定办法,核定的统筹外养老金为70元;则他的原养老金水平是600+70=670元。

  按39号文(表1中比照副处级,工作年限36年以上)对应增加额是190元。则乙同志增加后的养老金水平为670+190=860元。

  按323号文(表3中副处级,任职5年以下,工作年限37年以下)提高的对应标准是932元,该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了省上出台的津补贴项目有养老补贴60元、补贴60元及交通费(县处级)30元,则属地津补贴小计为150元;提高额为932+150-860=222元。

  乙同志增加提高后的养老金水平为932+150=1082元,其中统筹内(基本养老金)是1082-70=1012元,统筹外养老金70元继续由企业发放。本次净增额为1082-670=412元。审批表填写见例2表样(见表)。

  例3、某企业丙,1949年1月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处级(任职7年)离休人员,1981年2月离休(工作年限为33年),现每月基本养老金(统筹内支付的)750元,另由企业每月发放养老金(统筹外)120元。根据323号文规定本次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计算如下:

  按说明中有关统筹外养老金确定办法,该地区原地市级统筹时由省上认定并批准的生活补贴(县处级)30元和书报费(处级以上)17元两项合47元已进入统筹,其它6项统筹外养老金项目计101-47=54元为核定的统筹外养老金;则核定的原养老金水平是750+54=804元。

  按39号文(表1中正处级,工作年限31-35年)对应增加额是163元,则丙同志增加后的养老金水平为804+163=967元。

  按323号文(表3中正处级,任职6-10年,工作年限37年以下)提高的对应标准是990元,若该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没有参照执行省上出台的津补贴项目,则属地津补贴小计为0元。提高额为990-967=23元。

  丙同志增加提高后的养老金水平为990元,其中统筹内(基本养老金)是990-54=936元,核定的统筹外养老金54元和未核定的部分66元合120元继续由企业发放。本次净增额为990-804=186元。审批表填写见例3表样。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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