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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3:34:46 人浏览

导读:

自治区劳动厅桂政劳险字[1999]99号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市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编造移交地方管

自治区劳动厅 桂政劳险字[1999]99号

各地、市、县劳动局,北海社会保险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编造移交地方管理和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1998]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0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按本企业缴费工资基数的20%执行。原行业统筹企业按劳社会部发[1999]3号文件执行。

  二、 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我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部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5%执行。按照桂政发[1997]101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今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各地都要按规定严格执行,我厅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三、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做好职工个人缴费的登记工作,以及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向广大职工讲清楚调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是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执行的,体现了养老保险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落实好职工个人缴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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