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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补缴等待安置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2:36:39 人浏览

导读:

赣劳社养[2005]3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下发后,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多次到省有关部门上访,反映退役后补缴等待安置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

赣劳社养[2005]3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下发后,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多次到省有关部门上访,反映退役后补缴等待安置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和滞纳金的收取问题。为贯彻落实好赣府厅发[2004]68号文,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赣府厅发[2004]68号文规定,在办理参保手续并补缴从退出现役到政府安置就业或选择自谋职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全省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已参保欠费单位滞纳金收取政策的通知》(赣劳社养[2004]32号)有关规定,免收其等待安置期间的滞纳金。补缴等待安置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历年缴费基数的确定,可由本人在补缴当年上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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