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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2001)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2:12:31 人浏览

导读: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豫劳社养老[2001]20号各省辖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根据《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有关规定,考虑到为下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养老[2001]20号

各省辖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和《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71号)有关规定,考虑到为下一步在全省逐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6%。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相应降低一个百分点;企业缴费费率在20%—25%之间的,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企业缴费费率在18%—20%之间(含20%)的,原则上保持原缴费费率不变;企业缴费费率在18%以下(不含18%)的,应适当上调。费率调整报批程序仍按豫劳险[2000]17号文件规定,各市(直)调整缴费比例的申报材料,于7月30日前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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