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7:00:59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实现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第一阶段战略目标,减轻参保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4%调整为23%,其中,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