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新劳社字[1999]4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及时调整好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项紧迫任务。为了积极预防和化解予盾,依法维护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对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处理,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
二、请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理的工作程序与办法,并将具体承办预防、处理突发事件日常工作的人员名单、电话、传真号码于1999年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名单(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预案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险纠纷引起的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4号)精神,制定本工作预案。
第二条 本工作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含下岗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因劳动和社会保险问题引起的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处理突发事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区别对待、教育疏导、重在调解、快速处理、就地解决的原则,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成立劳动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劳动关系调整中的重大事项。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劳动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具体承办劳动保险突发事件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办事机构处理突发事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办事机构应及时将突发事件报告本机关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并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将办事机构了解的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告同级工会、经贸、信访、公安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二)对不了解政策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
(三)对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应动员当事人派出代表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按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四)对明显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严重侵害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企业,应通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查处。
(五)对有可能诱发暴力行为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建议公安部门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六)对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应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当事人派出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动员其余人员尽快疏散,恢复工作秩序等候协商结果。
(七)对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工作。国家和自治区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提交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研究处理意见。
(八)对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应先动员当事人恢复工作和社会秩序,然后将有关事项和问题提交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研究答复意见和解决办法,并于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将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六条 采取协商方式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召开有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并通知同级工会、经贸、信访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一) 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由协商主持人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 通过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有关问题提交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从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3日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对突发事件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超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权限的,应将有关问题提交当地政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指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建立和健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及时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避免突发事件发生。
第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管理。
对本工作预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事项,应从办事机构通知查处之日起2日内结案。
第十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和检查以及收集、反馈信息制度。
(一)各地应将本地区当月发生的50人以下、持续时间3日以内的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于5日内报告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告劳动保障部。
(二)各地对发生50人以上或持续时间3日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当日(最晚不能超过次日12:00)报告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24小时内报告劳动保障部。
(三)各地对发生100人以上或持续时间较长,围堵当地政府办公机关或阻断公路、铁路等严重突发事件,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社会反映等情况速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并及时上报处理进度和结果;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2小时内核实情况,报告国家劳动保障部,并及时上报处理进度和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预防、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因知情不报、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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