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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障试点实施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1:06:18 人浏览

导读:

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辽社保办发[2001]6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若干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的意见》经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辽宁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辽社保办发[2001]6号

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若干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的意见》经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辽宁省社会保障试点实施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实施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和操作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特困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权限

  特困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上年度亏损,且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享受新减员补助政策的企业为连续亏损两年以上)。具体以上年末企业财务决算为基本认定依据,并参考《会计法》执法大检查的检查结论。

  对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母公司从子公司分得投资收益后仍为亏损,且经认定为特困企业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给予补助。企业集团如实行统一纳税且集团公司亏损,经认定为特困企业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如企业集团内部各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别纳税的,经营情况分别考核,对符合特困企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对特困企业的认定,由各市财政、劳动、经贸部门按照省确定的条件提出初审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省财政、劳动部门,由省财政、劳动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二、指导企业认真制定并轨方案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并轨任务的企业,尤其是并轨任务比较重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状况,有针对性的拟定具体的并轨方案。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经营情况(主要包括盈利情况、负债情况、现金流量情况,减员数量及其理由等);二是并轨的具体政策(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政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办法,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等);三是资金需求和筹措办法;四是并轨工作的进度和时间安排;五是并轨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员等。企业的并轨方案要充分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

  三、妥善处理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拖欠下岗职工各项债务的关系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把支付经济补偿金同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分开处理。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中无论是否明确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协议期满后,都要停发基本生活费,并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所欠债务采取同职工协商偿还的办法解决。

  四、严格界定进中心下岗职工、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新的减员

  1.对进中心下岗职工的界定。进中心下岗职工应以进中心、签协议、领取基本生活费为认定条件。进了中心、签了协议但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不能计算为在中心的人员。

  对已出中心、并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论是否得到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都不能列入并轨范围。

  2.对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的界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是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离开工作岗位,但没有进中心,单位不能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人员中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3.关于企业新减员的界定。企业新的减员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后离开工作岗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八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已经上报国家经贸委纳入破产计划但尚未依法启动破产程序的企业,可按新减员有关政策执行。

  五、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最低不低于当地政策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高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在此幅度之间由各市制定具体标准。

  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及时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凡所在单位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一次性补齐的,经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认定后,单位欠缴部门由用人单位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七、关于省直企业的并轨操作

  省直企业并轨工作由省、市共同操作。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市政府执行。经认定的省直特困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省里负责制定省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计划:对省直特困企业进行认定;对需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进行审核;省直特困企业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供应;省直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

  各市负责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手续的办理;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八、关于政法部门下放企业的并轨操作

  公检法部门下放企业的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具体操作由企业下放所在地负责,按照企业下放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关系接续。

  九、关于原省直组建企业集团的并轨操作

  原省直组建的企业集团并轨的具体操作,按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的财税体制划分,企业财税管理在地方的,由地方政府负责,按当地政策执行。符合特困企业条件的,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补助资金,按地方企业处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属地关系接续。对省里收购的企业,至今隶属关系不清的,在认真清理并办理有关划转手续后,再按并轨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合理安排并轨工作的进度

  对各市并轨工作进度省里不做统一要求,但对协议期满应出中心和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今年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心内人员较少,工作压力较轻的市,也可以对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新减员解除劳动关系工作。 [page]

  十一、妥善做好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基本生活费提前出中心人员工作

  各市为了促进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按照省政府[1998]39号文件有关规定,将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提前出中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做法是正确的,这部分人员不属于这次并轨的范围,对其中确实没有实现再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关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42号)明确规定,“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为了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省政府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不得随意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以维护全省政策的统一。

  十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的补助问题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缺口的补助办法为:由省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现行的保障标准、对象、范围对各市基本养老金收支进行核实后,据实确定补助额。

  计算公式为:省对某市基本养老金缺口补助金=某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缺口×(1±工作业绩系数)

  某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标准缺口=标准收入—标准支出—上缴省调剂金额—省核定地方财政补助额。

  标准收入=省核定应参保人数×省核定企业人均缴费工资×省批准缴费比例×省下达收缴率

  标准支出=省认定离退休人数×省认定统筹项目支付水平

  十四、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的补助问题

  各市要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确保今年征缴计划的完成。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支付出现缺口的,应动用结余资金支付。动用结余资金后仍有缺口的,由各市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审核后,先由省级调剂金统一调剂补助,仍不足的,再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比例和数额待中央财政明确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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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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