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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1:00:15 人浏览

导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劳字[1999]73号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乌事业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字[1999]73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乌事业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自治区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乌鲁木齐地区的事业单位。

  二、登记主管部门: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地点:乌鲁木齐市人民路139号附16号新宏信大厦三楼(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所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经办大厅)。

  三、登记申报程序:

  (一) 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 提交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 自治区编委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登记单位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并持正本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编码的标识和前两位数为“新50”,后续编号按新劳字[1999]37号文件办理。副本编码使用正本编码。

  四、登记申报时间:1999年7月5日—8月5日。

  五、要求:

  (一)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按表册所列项目如实填写,认真核实。所填表册一式二份。

  (二)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逾期不登记的单位,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18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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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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