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20:47:3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二[1999]83号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1999]8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9]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