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其他地区劳动法规 > 浙江省失业保险管理职能分工

浙江省失业保险管理职能分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9:49:44 人浏览

导读:

管理机构失业保险管理职能分工1、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2、县级以上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

失业保险管理职能分工

1、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失业保险事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县级以上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办理失业保险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核发证件,提供咨询,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

(2)依法收取失业保险费,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待遇;

(3)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保值、增值;

(4)为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5)进行失业调查和统计。

参见:《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执行日期:1996年1月1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