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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9:48:01 人浏览

导读: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276号)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失业保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每满一年,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

1、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2、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

失业保险金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在失业职工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手续后按月发给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从职工失业之日起计发。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

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3%。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参见:《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66号)

执行日期:1999年9月3日

停产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停产三个月以上,确实无法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其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由企业编制名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发给,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参见:《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闽人大常[1997]028号)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5日

距退休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实际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其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原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

参见:《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闽人大常[1997]028号)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的条件

失业保险基金有支付能力,并能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不需要向省申请调剂金补助的地市,经市政府批准,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可将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招用长期失业职工,并与之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将其应发的失业保险金余额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参见:《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闽人大常[1997]028号)

执行日期:1997年10月25日

参见;《关于确实保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通知》

(闽政[2000]17号)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4日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参见:《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劳社[2001]276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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