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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吉林省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8:23:57 人浏览

导读: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和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5号)和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组织开展2007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42号)文件精神,全面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机构自愿、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社会监督为前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树立一批讲诚信、守信誉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评定目的

加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建设与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推动职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建立规范、健康、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倡导以人为本、诚信求实、和谐服务。

三、评定对象

由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开办,并经政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职业介绍机构。

四、评定标准

1.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2)开展评定工作,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三个信用等级的含义如下:

“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

“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和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非常大的品牌影响力,是全国的旗帜和典型,能够引领民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发展方向。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从事职业介绍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自愿签署并承诺遵守《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无行政处罚记录,诚信投诉记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上述条件为基本资格条件,达不到要求不能被确定为评定对象。

五、评定程序

依据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逐级进行评定。具体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A”级由市州、县(市、区)评定;“AA”级由市州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要求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省评定;“AAA”级由省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机构中择优推荐,报中国就业促进会评定。省直接管理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就业服务局)直接授理评定业务。

各地要建立申报评定制度。严格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见附件3)开展评定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1.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申请时,要填写《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见附件4)。

(1)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进行申报:即县(市、区)管理的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局申报;市州管理的机构,向市州就业服务局申报;省管理的机构向省就业服务局申报。

(2)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职业介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前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止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等。

2.评定。评定工作严格遵循“A”级、“AA”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逐级推荐上一等级评选对象。

六、时间安排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申报

6月1号—6月30日,各地对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宣传和发动,各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申报。

第二阶段:审核推荐

7月1号—7月30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并开展“A”级的评定和推荐“AA”级机构工作。

8月1日—8月30日,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展 “AA”级评定及向部推荐“AAA”级机构。

第三阶段:总结。评定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总结工作。

七、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省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评定和推荐工作。

八、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全面考核。各地组织评定工作要重措施、求实效。将评定工作与本地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和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严格审核程序,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规范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审核程序,并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见附件5)建立信用数据库,并逐级上报。

3.加强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多渠道地广泛宣传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使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氛围。

4.加强考核和监督管理。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预算。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凡违反《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诚信服务自律公约》或信用状况明显下降的,要相应降低或取消信用等级。

5.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情况。各市州要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情况和数据。6月末前上报2007年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7月末前上报推荐的“AA”级职业介绍机构名单,(县(市、区)上报市州,由市州审定后上报);在评定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和信用数据库上报省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处。对于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件:1. 省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3.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规程(试行)

4.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

5. 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数据库信息标准

联 系 人:卢 敏

联系电话:0431-88690819传真:0431-886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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