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工作后怎样计算工龄?(全文)
导读:
【问题提示】
义务兵工作后怎样计算工龄?
【案情】
2000年11月,崔柄在部队服役了两年后从某兵团回到家乡等待安排就业,待了五个多月后在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了某粮食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2001年4月正式上班。2003年12月,公司的职工住房楼建成,公司规定须满五年以上工龄的公司员工方有资格申请住房。得知此消息后崔柄带着申请书去申请住房,可公司住房受理处的负责人称他还不到公司规定的可申请的工龄,没有受理他的申请。崔柄把申请的情况告诉了同公司的同事,同事们有的认为崔柄的工龄是符合要求的,义务兵的两年加上从待分配到工作的这三年多已经超过了五年的工龄;有的则认为待就业的时间和义务兵的两年不应算做工龄,因此不符合公司的工龄要求。崔柄认为自己有资格申请住房,因此就再次到公司住房受理申请处去申请,但他说不过公司的负责人,再次被婉言拒绝了。为了讨个公道的说法,无奈之下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负责人认为崔柄的工龄不符合规定的认识有错误,裁决崔柄符合公司要求的五年工龄要求,公司应该受理他的住房申请。
【案例分析】
我国对义务兵就业有专门的法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规定:“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人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10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人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据此不难看出本案崔柄的工龄包括了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是应被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所以崔柄有权利向公司提出住房申请。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4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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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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