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什么异同
导读:
对于很多人来说,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两者听起来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此就会觉得这两者是一样的,所以在签订相关的合同的时候,就不会太注意了,自然就可能产生纠纷,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什么异同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第一、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第二、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第三、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第四、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你者都有义务履行协议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示,而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的,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如果单位不给补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我们一定要区分好这两者的概念,不然就会对概念产生误会,从而造成相关的矛盾与纠纷,好了以上就是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有什么异同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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