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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简章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4:46:48 人浏览

导读: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1.单位的所有制性质;2.工种岗位要求;3.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4.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二)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
(一)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2.工种岗位要求;

3.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4.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二)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三)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

(四)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时,必须验证用人单位的下列材料:

1.单位行政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招聘广告文书。

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严禁用人单位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五)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所和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参阅文件:

《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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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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