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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流动与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4:44:13 人浏览

导读:

(一)行政调配与跨地区转移单位的审批规定审批对象:1、需要办理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手续的职工;?2、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机关:对职工所在企业有劳动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经办。审批依据:1、《劳
(一)行政调配与跨地区转移单位的审批规定

审批对象:

1、 需要办理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手续的职工;?

2、 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审批机关:

对职工所在企业有劳动管理权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由内设的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经办。

审批依据: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的函》(1995年8月1日,劳办发[995]183号)

第二款: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根据政治、经济、国防建设需要,由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一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对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安置、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安置、西藏工人内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以及按照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老职工身边无子女,因特殊工作需要的人员调动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期间的在职职工余缺调剂安置任务等。

2、《劳动部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1995年3月20日 劳部发[1995]135号)第一项、第二项:?

一、劳动行政调配工作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要重视加强这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政治性调配任务,继续做好解决职工分居的工作,不得将此项工作转移到非行政机构去管理。?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调动手续,对国家下达的政治性调配任务,对企业因工作需要调配人员和解决职工夫妻分居调动等项工作,在办理手续时,不得向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收取费用。

3、劳动人事厅、公安厅、省粮食局、省人民银行印发《湖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3月2日,湘劳人调[1987]96号)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不得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跨地区转移的,必须是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了正式招收录用手续,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对于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转移安置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积极完成转移安置任务。

审批条件:

1、劳动行政调配的条件:?

(1)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与城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2) 西藏工人内调;?

(3)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配备;?

(4) 按政策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

(5) 身边无子女的老职工;?

(6) 在职职工余缺调剂。

2、跨地区转移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条件:?

(1)经上级批准,因所在单位改体或迁址,需随工作单位一起转移的;或属于成建制、成批支援新建、扩建企业的;?

(2)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从外地引进的中高级技术工人;

(3)因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和父母年老多病身边无一子女照顾,以及个别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

办事程序:

1、职工和用人单位申报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加盖单位公章;调入地和调出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业务经办人核对签具意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盖劳动行政调配专用章。

2、单位申报调转材料时,按下列顺序要求排列:?

(1)职工调配或转移工作单位审批表:?

(2)职工现实表现,需提供调出单位鉴定或调入单位审查结果;?

(3)职工学历证书;

(4)职工技术等级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需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职工计划生育证明;

(6)医院体检表;?

(7)职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3、经批准调出或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的调转手续,办理以下具体事项:?

(1)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开户银行办理退休养老基金的划转、承接手续,划转的款项不得拖欠;

(2)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关系的迁移、入户手续;?

(3)劳动合同制工人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备案与鉴证手续。在办理转移工作单位手续期间,不进行待业登记和发给职工待业救济金。

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监管措施:

1、 审批条件规范化、程序制度化和行为公开化;

2、 实行集体讨论审批制度;

3、接受群众监督检查。

(二)外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流动与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流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才信息;

(2)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招聘或者培训中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管档案;

(4)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手续,协助有关部门为其做好户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5)为离开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推荐工作单位。

3.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从在职人员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受行业和地区限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支持,不得无故阻拦,并简化审批程序。

4.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跨省或者跨地、州、市、县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当做好组织、协商和服务工作。

5.外商投资企业从中方在职人员中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档案及人事关系,可以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以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6.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家计划内分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留学回国人员和军队转业干部中招聘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档案及人事关系,由企业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参阅文件:

《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5号,199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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