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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外籍人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4:27:25 人浏览

导读:

(一)招聘外国人的手续1.外国人在本市接受招聘须具备以下条件:(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
(一)招聘外国人的手续

1.外国人在本市接受招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爱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适应的学历以及从事相应的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

(4)无犯罪记录;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男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2.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应当持职业(Z字)签证入境。对持其他签证入境后申请就业许可的,应在获取许可证书以后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入境。

3.未持职业签证入境,申请就业并获取许可证书的下列人员,因情况特殊难以出境重新申办职业签证的,在提供有关材料后,可以直接申办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

(1)按涉外项目合同约定受聘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2)为用人单位进口设备从事安装、调试和维修,期限不满一年的人员;

(3)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4.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和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的随行家属要求就业,应当按本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申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变更身份手续。

5.本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经获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聘雇。

持有《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证》及《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外国人可免予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6.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应当在拟聘雇的外国人入境以前,向市劳动局申请就业证许可,并提供下列文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4)拟聘雇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6)拟聘雇外国人的护照复印件;

(7)相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第(4)项所称资格证明,指拟聘雇外国人持有的有关机构出具的有效相关技术技能证书,或该外国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曾从事与现聘雇岗位相关工作的资历证明。

7.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申请被批准以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凭许可证书等有关材料向被授权单位申办外国人入境职业签证手续,并通过被授权单位向拟聘雇的外国人发出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

8.获准来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上述签证通知函及许可证书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办职业签证。

9.用人单位应当在被聘雇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有效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1)用人单位出具的办理就业证的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

(3)许可证书;

(4)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5)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外国人健康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签定的《劳动合同》;

(7)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已获取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市公安部门申办居留证件。

10.在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外国人,免办许可证书,入境以后由代表机构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证》(以下简称工作证)及前条所列的相关文件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

11.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12.就业证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或工作任务期限确定,但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及外国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有效期。

13.就业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聘雇,用人单位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办就业证延期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延长就业证期限的申请函;

(2)《外国人就业证》;

(3)被聘雇外国人的有效护照;

(4)被聘雇外国人的居留证件。

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申办就业证延期,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部门延期的工作证。

14.外国人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在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的,以及在就业期间变更用人单位去其他省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该外国人的就业证交还原发证部门,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离职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市劳动局。

15.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

16.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城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用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并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局申请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聘雇外国人申请函;

(2)填写正确的《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

(4)拟聘雇外国人的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5)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外国人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6)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护照及居留证。

外国人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还须提供任新职的相关资格证明。

原在外省市就业的外国人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二份并提交被聘雇外国人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17.外国人在就业期间变更职务、护照号码、国籍、居住地点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到市劳动局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8.外国人办妥就业证延期或变更手续后,应当在十日内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19.用人单位遗失或损坏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在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就业证的,应当立即到市劳动局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文汇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0.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雇外国人。

21.外国人未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申办就业证,在本市用人单位任职工作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22.外国驻本市领事机构、新闻机构及其他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在本市设立的机构聘雇外国人,应先经市外事办公室认可。

参阅文件:

《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劳外发[1998]25号,1998年4月14日)

(二)招聘定居国外人员的手续

1.定居国外人员是指持有中国护照定居国外,取得前往国外定居许可的人员。

2.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受聘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持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有效的前往国外定居证明;

(2)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3)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本市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境外单位派遣定居国外人员任职,应当向市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手续,但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4.用人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聘雇定居国外人员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批准证书;

(3)用人单位与被聘雇者签订劳动合同;

(4)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定居证明;

(5)定居国外人员的履历及学历证明;

(6)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者确认的健康证明;

(7)定居国外人员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5.核准期限按照用人单位与被聘雇的定居国外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工作任务期限确定,核准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6.经核准在沪就业的定居国外人员应当持核准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港澳居民华侨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也可以按规定申请恢复户口。

7.用人单位对于持核准证并在公安部门办理了暂住证的定居国外人员,核准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聘雇,应当在核准证期满前三十日内,携带下列文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办核准证延期手续:

(1)用人单位出具的核准证延期申请函;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

(3)定居国外人员的有效护照和有效的前往国家定居证明;

(4)核准证;

(5)暂住证。

参阅文件:

《关于印发〈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合发[2001]3号,2001年1月31日)

(三)招聘台、港、澳人员的手续

1.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受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2)身体健康,不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以及所从事的工作不能患有的疾病;

(3)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4)有确定的工作单位;

(5)具有所要从事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或者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

2.台、港、澳人员在本市接受聘用须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就业证:

(1)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聘请的专家;

(2)在台湾香港澳门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

(3)在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投资者。

3.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由用人单位出面申办。申办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拟聘雇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旅行证》;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

(5)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履历;

(6)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证明或者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7)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近期二寸证件照片。

为在常驻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除提供前款第(1)、(2)、(3)、(4)、(8)项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或者《港澳华侨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就业证。

4.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台、港、澳人员,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由用人单位按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供除第(6)项以外的文件,申领就业证。

5.台、港、澳人员就业期限按照用人单位聘雇期限确定,就业证一次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有效期和台、港、澳人员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

6.被批准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持就业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7.持有就业证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的权益依法受保护,台、港、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工作要求、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约定。

8.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就业证签发有效期满三十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续签手续,并提供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2)就业证;

(3)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旅行证》;

(4)被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暂住证件;

(5)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

逾期未办续签手续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9.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期限届满需继续聘雇,应当在就业证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台、港、澳人员续签的劳动合同。

为在常驻代表机构中任首席代表、代表的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除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供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延期的代表证。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给予延长就业期限。

10.台、港、澳人员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申请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或兼职工作。在同一投资者在本市设立的几家单位中兼职的除外,但应当由其中一家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

11.台、港、澳人员就业期满终止聘雇关系或者就业期间解除聘雇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雇关系后十日内将其就业证交还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如果未能收回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告知发证部门。

12.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在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原有人单位办妥解除聘雇关系手续后十日内,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填写正确的《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3)拟聘雇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或《旅行证》;

(4)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持有的就业证和暂住证件;

(5)原用人单位出具的与该台、港、澳人员解除聘雇关系的证明;

(6)拟聘雇台、港、澳人员的工作履历;

(7)用人单位与拟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台、港、澳人员变更用人单位且变更职业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须提供第3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文件。

持有就业证在外省就业的台、港、澳人员转来本市就业,本市用人单位除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以外,还须提供外省市原发证部门出具的准迁证明和照片。

经发证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变更。本市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的,在原就业证上加注变更签注;外省市转来本市就业的,重新发给就业证。

13.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期间需转往其他省市工作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及情况说明向发证部门办理准迁手续。

14.台、港、澳人员在就业期间,职务、旅行证件性质和号码、居住地点等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携带就业证和相关证明,到发证部门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15.就业证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到发证部门申办补发或换发手续,遗失就业证的,还应当在《解放日报》或《新民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参阅文件: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劳保合发[2001]4号,2001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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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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