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管理
导读:
二、省劳动厅未授权的州、市、行署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台、港、澳人员在本辖区内就业人数、就业岗位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协助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做好管理工作。
三、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经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已授权的劳动部门批准后,签发盖有“入境就业专用章”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被批准就业后,应在十日内持就业证和聘雇单位的公函以及健康证明书等有关证件到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按照劳动部的统一格式印制。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向劳动部购买。
“入境就业专用章”由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统一制作颁发。
五、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 台港澳人员须提供:
1. 台湾居民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在台的有效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须持有效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2. 县(市、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3. 所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书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 用人单位须提供:
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聘雇台、港、澳人员的申请。
2.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提供申请及能证明用人单位资格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3. 聘雇合同。
六、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来本省就业须重新办理就业和暂住手续。
七、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其入境证件的有效期,其聘雇单位与就业证注册的聘雇单位必须一致。就业期满聘雇单位应在其离职后十日内,将就业证退交原发证机关。
台、港、澳人员就业期满后,需继续在我省就业的,应在其就业证有效期内按原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变更聘雇单位的须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台、港、澳人员就业延期或变更聘雇单位后,应及时到居住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暂住延期、变更、加签手续。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期满或变更聘雇单位不按规定申办延期或变更手续的视为非法就业。
八、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费发[1994]16号文件规定的省外人员在省内就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民办职业介绍服务组织不得从事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业务。
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须加强对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情况的监察。凡违反劳动部及本省有关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须根据性质、情节,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并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通报。
十一、台、港、澳人员在省内就业的其他管理规定,按劳动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颁发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1995年7月5日 云劳[199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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