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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有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1:23:40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公益性岗位的界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有关优惠政策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动(劳务)关系的处理公益性岗位的经费补贴(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公益性岗位的界定1.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

内容提示: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开发公益性岗位有关优惠政策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动(劳务)关系的处理

公益性岗位的经费补贴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1.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2.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工种及工作内容是:

(1) 为城市及社区环境卫生提供服务的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清扫清掏等工作;

(2) 为城市道路、公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提供公共绿化种植、日常养护服务的工作;

(3) 协助基层公安机关开展社区和社会治安防范控制的工作;

(4) 配合协助进行城市道路、车站和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秩序管理的工作;

(5) 市政公共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6)其他由政府投资或政策扶持的项目形成的工作岗位,如城市监管员、税务协管员、报刊报亭经营管理员等。

(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

1.建立社会公益性岗位调查登记和空岗申报制度。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对社会单位公益性岗位进行调查登记,摸清底数。凡社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出现空岗和新增时,必须将岗位空缺情况及时向市或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报表》。申报内容应包括工种、数量、招用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

2.建立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在街道(镇)和社区的组织下,开展社区保洁、保绿、保安、保养、车辆看管以及便民服务等项目,安排本地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

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申办,由公益性劳动组织负责人向所在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申请表》;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审查后,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服务机构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发放《重庆市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3.对社会单位申报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由市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机构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根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特长和就业需求,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并与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密切配合,对愿意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岗位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岗位。对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统筹用于再就业援助。

(三)开发公益性岗位有关优惠政策

1.社会各类企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招收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可享受岗位补贴。

2.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以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凭《认定证书》,免缴登记注册费、名称查询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管理费。以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机构的名义开展有偿公益性经营服务活动,吸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不办理工商登记。

3.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凭《营业执照》(符合工商规定不办理工商登记的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凭《认定证书》)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并按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以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新办服务型企业、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4.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的,可享受岗位补贴。

5.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之日起3个月后,所在街道(镇)应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四)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动(劳务)关系的处理

1.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应当与使用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劳务协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务报酬的标准及其支付形式、终止和解除劳务协议的条件以及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务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2.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使用的在其他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工之日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含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使用的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用工之日签订劳务协议。社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用工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合法权益。凡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免收其申请仲裁的受理费。

(五)公益性岗位的经费补贴

1. 经费补贴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 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提供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及社区各类企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由其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补贴。

2. 经费补贴的方法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适当补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所需资金由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基金支付,市财政适当补助。

3. 经费补贴的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岗位补贴实行一次性补助。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按季度填写《重庆市公益性岗位经费补贴申请表》,并附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应按季度将本地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支等情况及时填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详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6日渝劳社发[200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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