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意见
导读:
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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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就业准入平等
就业后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平等
(一)就业准入平等
1、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登记制度
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凡招用城乡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城乡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掌握城乡劳动力的基础数据和企业用工情况,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就业服务网络及相关数据库。
2、建立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
各地要取消长期以来在就业工作中形成的“先城镇,后农村”的歧视性规定,按照市场需求配置劳动力资源,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用工原则,保障城乡劳动者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统筹的用工管理制度。
3、建立城乡统筹的培训制度
进一步调动城乡劳动者、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城乡劳动者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多方参与、整体推进、重点依托各类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局面。全面推行城乡劳动预备制度,及时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城乡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均严格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逐步建立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激发城乡劳动者的竞争意识,提高城乡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4、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建立面向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力市场网络,实现城乡就业资源信息共享。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标准以及“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新“三化”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村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建立的资源信息库应尽快与各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相对接。进一步完善全省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广泛收集职业供求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及网络中心,强化信息公开发布系统,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和服务,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服务流程,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和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进行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功能和作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二)就业后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1、实行统一的劳动合同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的城乡劳动者都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从源头上禁止就业歧视。
2、实行统一的劳动报酬制度
农村进城务工就业的劳动者与城镇劳动者应同工同酬。要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对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建立欠薪监控制度,尤其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村务工劳动者工资的企业,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
3、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有企业职工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招收录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负有培训职责。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包括所招用的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岗位技能培训。职工培训经费的来源,按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标准提取。
4、实行统一的就业准入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务工劳动者从事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5、切实维护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要简化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取消针对农村务工劳动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减免农村务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纠纷的仲裁费;对涉及拖欠农村务工劳动者报酬、工伤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诉讼案件审理,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对农村务工劳动者自愿进行的职业技能鉴定减半收费。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制度,按照“先受理立案,再按管辖分工移送处理”的原则,从方便农村务工劳动者投诉出发,落实“一站式”受理农村务工劳动者的举报投诉。要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年度定期检查和投诉举报专查形式,坚决查处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农村务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收取押金,拖欠和克扣工资、拖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等各类欺诈行为。
(三)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平等
1、组织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
各类用人单位对招用的户口关系在农村的职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职工本人申请,也可将其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组织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单位的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要结合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进度,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纳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范围。
3、组织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所有招收录用城乡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要按规定将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纳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
(1)对劳动关系固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照《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待遇与参保的城镇职工同等;对劳动关系不固定或是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适应《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146号)政策,其缴费基数以农村务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统筹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7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暂不建立个人帐户。同时按统筹地区大病互助费标准缴纳大病互助费,其住院费用待遇与参保的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地享受。
(2)农村进城务工就业劳动者参加工伤、生育保险,适应《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策,其缴费率按农村务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统筹地确定的费率标准缴纳,并与参保的城镇职工同等地享受相应待遇。
[详见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4月23日湘劳社政字[200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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