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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的任务和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0:42:19 人浏览

导读:

(一)主要任务1.努力促进就业增加,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将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强化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劳动力就业结构,提高就业弹性

(一) 主要任务

1. 努力促进就业增加,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

广开就业门路,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将第三产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强化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善劳动力就业结构,提高就业弹性和就业容量,有效减轻结构性失业压力,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2. 进一步发展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立足于提高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积极促进劳动力流动,建立基本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政府对劳动就业的管理手段和相应的法律规章,进一步深化改革劳动人事和户籍管理制度,调整和协调有关就业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

(二) 政策措施

1. 实行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规模

"十五"期间,要继续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将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全国新增城镇就业4000万人,以基本满足新生劳动力的就业需求,并为扩大就业拓展更大空间。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社会需求迫切的教育培训、社区服务、旅游业等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努力促进劳动力需求的增长,不断提高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充分发挥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容量的巨大潜力。

采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税率优惠、建立投融资渠道等有力措施,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壮大,使之真正成为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载体。要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用工和劳动者创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努力开拓国际劳务市场,加强国家之间的劳务合作关系,继续扩大工程承包、远洋运输等传统劳务输出项目。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向境外转移或投资、举办经济实体,带动劳动力就业。有组织地开展各类专业人员的劳务输出。

2. 实施两个大发展战略,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

坚持城市发展多元化的方针,发挥大城市的聚集和扩散效应,引导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镇第二、三产业转移。同时,改革相关制度和调整相关政策,合理、有序地实现人口城镇化。

在制订西部大开发规划和实施开发项目时,必须作出对当地劳动力的使用安排计划。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的规模,将扶贫和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和生态环境保护地区,要实行经济补贴和移民并举措施,为农业剩余劳动力开辟新的就业途径。

继续发挥第一产业作为农业剩余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加快农业和农村经验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组织,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调整乡镇企业结构,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扩大农村经济吸收农业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

3. 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十五"期间,通过改革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创新,在东部有条件的省市或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取消社会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同"身份",消除不合理市场分割现象,尽快统一城市劳动力市场。

建立劳动就业登记制度,进一步改革劳动工资制度。社会成员就业必须登记,确定唯一社会保障号码,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和社会保障帐户。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实现职工劳动报酬和福利的工资化、货币化,改进政府对企业工资管理的调控手段,促进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

加强劳动力市场载体建设,建立覆盖全国主要城市的劳动力管理与服务信息网络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的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努力改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实现职业介绍机构网络化、现代化,提高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促进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

4. 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实行灵活的就业形式

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进一步扩大高等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招生规模。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对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青年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争通过增加大学、高中招生数量和就业前培训,提高文化和技能素质,使当年大部分劳动适龄青年延迟就业。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再就业培训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重视开展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术培训,逐步形成完善的农村职业培训体系。

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改革和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详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计规划[20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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