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就业 > 就业管理 > 台、港、澳人员在津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台、港、澳人员在津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1 00:20:56 人浏览

导读:

1.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必须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聘雇,并为其办理《就业证》。2.《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证件,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损坏,应立

1.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本市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必须向市劳动保障局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聘雇,并为其办理《就业证》。

2.《就业证》是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合法证件,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损坏,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一个月内主动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动失效。

3.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其《就业证》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缴销。如需继续聘雇,必须在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延长台、港、澳人员的就业申请,经批准后能断续聘雇。

4.对于提前解除合同的台、港、澳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缴销其《就业证》。

5.台、港、澳人员的实际就业单位必须与《就业证》注明的用人单位一致。《就业证》只在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如果原劳动合同期满又有新的用人单位继续聘雇,应由新的用人单位按照办理就业手续的程序的要求并携带《就业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就业单位手续。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