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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22:56:04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示: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切实落实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政策加强领导,形成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合力(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

内容提示:

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

切实落实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政策

加强领导,形成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合力

(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通知要求,把工作职能主动向社区延伸与拓展,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民政等部门相互配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和发展地(州、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络。形成以城市为重点,以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为骨干,以社区为依托,以下岗、失业、离退休和参加医保人员为主要对象,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功能为主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按照一年试点,二年推广,三年完成的总体部署,确保2004年实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

2.积极推进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社区,建立退休人员档案或基本数据库,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体育、文娱活动,三年内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补助金等。

3.失业保险社会化服务要积极向社区推进。要依托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开展居民失业登记,积极了解和掌握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情况,提供培训和就业信息服务,提高就业率。

4.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要向社区延伸。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加快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布点和建设,把符合条件的社区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就近就医,逐步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医疗服务模式,实现医疗保险的社区医疗服务。

5.劳动就业服务要向社区扩展。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社区职业介绍和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等多种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对弱势群体中再就业特别困难的失业人员,当地政府要通过出资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公益性服务岗位等多种途径,支持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托底安置有就业愿望、不挑不拣的特困失业人员再就业。街道(乡、镇)劳动管理工作站是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组织的骨干,各地要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站的建设,完善职能,使其更好地发挥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作用。

(二)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

1.努力开发社区服务岗位。结合社区居民的需要,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区服务职能的需要,拓展物业管理、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开发老人看护、健身娱乐等岗位;结合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开发医疗服务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要,大力拓展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特别是开发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社区保洁、保安、保绿、车辆看管等社区公益性服务就业岗位。

2.各地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办社区就业经济实体,积极吸纳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

(三)切实落实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政策

1.要落实社区服务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社区服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证》或《云南省失业人员失业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2.要落实减免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120号)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工商企发[2002]10号)的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工商执照,要优先受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提供优质服务。

3.要加大小额信贷的扶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278号)的有关精神,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针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兴办社区服务的实体,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4.要完善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配套性政策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业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社区实现再就业以及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要健全社区就业人员劳动关系管理办法,建立与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形式相适应的就业管理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工资规定,确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人员,其所得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各地要建立健全优惠政策检查督查制度、部门协商通气制度和社会举报监督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明确减免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加强群众监督,更好地把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领导,形成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合力

1.各级政府要将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给予指导;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工作落到实处;形成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基层组织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参与、社会各界都关心支持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有效机制,促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搞好社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衔接,建立健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网络。

3.各级计划、经贸、民政、财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分工合作,制定、落实促进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实行落实优惠政策部门负责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发展。

4.各地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宣传、动员、组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在社区领域实现再就业。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推动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转变观念,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尽快在社区服务业中实现再就业。

5.街道、乡镇基层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努力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6.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医保定点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的联系,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项目,促进下岗职工如期平稳出中心实现再就业,并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综合系列优质服务。

[详见云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2年9月5日云劳社[20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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