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
导读:
内容提示:
再就业资金来源
再就业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有关规定
(一)再就业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2.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
3.各级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中,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部分;
4.上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补助的再就业资金;
5.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6.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调剂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7.其他资金。
(二)再就业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
再就业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补贴、重大疾病特困医疗补助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险补贴,也必须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助标准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办法,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档次为基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2.对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即4050人员)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按季补助的办法。补助标准按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5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3.就业服务补贴按最高不超过800元/人的标准核定,其中,再就业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750元/人。具体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核定的有关职业培训、介绍、资格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综合确定。承担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的办法。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所开设的专业,要符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和社会需要,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定点服务机构应从大局出发,充分挖掘潜力,降低培训费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实行"双证制",即下岗职工培训结束后,须经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就业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证》后,方视为培训合格。原对下岗职工"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再就业免费培训"的政策不变。定点再就业培训机构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时,实际就业人数达到经其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的50%(含50%)以上的,可按经其培训合格的下岗失业人数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低于50%的,按经其培训后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再就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经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后再就业的实际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申请就业服务补贴时,原则上按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
4.省和地州市两级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5.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补助按最高不超过15元/人·月的标准核定,以接受社会保障代理服务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实际人数来计算。提供社会保障代理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同级劳动保障审核认可。由财政供养的社会保障代理服务机构不享受此项补助。
6.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可享受一次性重大疾病特困医疗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具体补助办法和方式由各地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特困医疗社会救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7.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在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并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支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支出、就业服务补贴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补贴出发、重大疾病特困医疗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进行具体明细核算。
2.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应按规定及时转入"专项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各个渠道筹集的再就业专项资金应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具体用途分帐核算。在"507再就业支出"会计科目下,增设下列二级会计科目:50701社会保险补贴支出;50702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支出;50703就业服务补贴支出;50704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50705劳动力市场建设支出;50706社会保障代理服务补贴支出;50708重大疾病特困医疗补助 支出;50720其他支出。
(四)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1.在同级政府批准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计划及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内,由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再就业资金的用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进行初审后,按季提出分项目的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用款计划经核准后,财政部门按季及时将再就业奖金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用途开支。
(五)有关规定
1.中央及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所需资金由当地统筹落实安排。省财政在今后安排补助各地再就业资金时,将把中央及省属企业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人数予以考虑。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央驻滇企业和省属企业排除在外。
2.各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详见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年4月14日云财社[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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