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纳入了劳动法吗
导读:
挖掘机工人可以分为一般工人,或者是农民工,其是否纳入劳动法保护,需要看其如果是否受包工头雇佣,还是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两者的法律关心是不一样的。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挖掘机纳入了劳动法吗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农民工受包工头雇佣,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照约定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农民工应当向包工头索要工资。如果包工头拒发工资的,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农民工还可以要求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此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此时,农民工也可以直接向总承包企业所要工资,且不受未结清的工程款的限制。
一般的劳动法律关系有两方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在《劳动法》中并未明确劳动者概念,但之后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通知中给予了解释。其中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也就是说,“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名劳动者,其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再不能以“身份论”排斥农民工的劳动权。
受《劳动法》调整的农民工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受《劳动法》保护,而建立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受《合同法》、《民法》的调整。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二者的关系。
第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第二,隶属关系不同。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承担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第四,管理方面的不同。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不包括对其雇用的人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五,支付报酬方面的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以及种类看,凡是农民工从事劳务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应当受民事法律调整。如果发生纠纷,农民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用先申请劳动仲裁。
塔吊司机和信号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有关部门发给合格证即塔吊司机证件,即塔吊操作证,是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且注意司机所学习塔型是否与实际操作的塔型一致。
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又名“塔式起重机”,以一节一节的接长(高)(简称“标准节”);
用来吊施工用的钢筋、木楞、混凝土、钢管等施工的原材料。塔吊是工地上一种必不可少的设备。
伴随着中国城市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塔吊以其伸缩性强、承载力大的特点,在建筑施工、货物搬运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然而,由于塔吊施工涉及机电运转和高空作业等风险领域,故施工安全亦成了每个塔吊驾驶员都必须重视的事项。另外在每次塔吊开动之前,都需要塔吊空车运转并检查,从而防患于未然。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如何确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一是施工方未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工程价款已确定且开发商存在逾期付款事实。工程款数额确定是计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保证,如果工程款数额没有确定,就不应认定工程价款的行使期限已经逾期。三是要特别注意工程竣工日期。《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挖掘机工人是否纳入了劳动法的保护,主要看该工人与企业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劳务法律关系或者雇佣关系。挖掘机纳入了劳动法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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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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