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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介绍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6 17:43:44 人浏览

导读:

每个人都有一个人事档案,档案包含着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

  每个人都有一个人事档案,档案包含着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一一介绍。

  人社部指出,2014年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此次推出《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档案的接收,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而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为了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除了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之外,针对在档案转递时经常因为行政(工资)介绍信不全而使转递无法完成的情形,《通知》明确,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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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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