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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寻找丢失档案未果 七十老汉获赔三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19:19:47 人浏览

导读:

70岁的陈老先生花了10年的时间寻找自己的档案,最终却被原工作单位告知档案已丢失,由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享有医疗保险等各种权利,陈老先生便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单位赔偿陈老先生损失3万元。陈老先生原是某冶炼厂的职工。1988

70岁的陈老先生花了10年的时间寻找自己的档案,最终却被原工作单位告知档案已丢失,由于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享有医疗保险等各种权利,陈老先生便将该单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单位赔偿陈老先生损失3万元。
陈老先生原是某冶炼厂的职工。1988年1月,调往北京市某公司,在该公司下属综合厂任生产副厂长。陈老先生称,自己后来先后被该公司调动并被下属的有色金属厂返聘。陈先生提出转档案,却被告知档案已被转入该公司所在地的乡政府劳动科,后经几番周折也没有找到他的档案。陈先生一时着急得脑血栓在医院治疗,后控制住病情后,一直在诊所进行长时间针灸和药物治疗。1997年初至1999年间,陈先生的儿子多次到乡政府劳动科谈找父亲的档案及为父亲办理退休手续的事宜,但一直未果。直到2007年6月,陈先生的儿子再次找到单位,该单位才真正承认陈先生的档案已经丢失,并出具了证明。陈先生认为,因为没有档案,至今他依然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享有医疗保险等各种权利。在这十年时间里,他费尽了周折寻找档案,十年的奔波给他的精神上和在物质上都带了巨大的损失。因此,陈先生起诉要求单位:1、补办档案;2、支付自1997年7月至判决之日止的养老金损失12万元;3、赔偿医药费损失1365元;4、由该单位自判决之日起按月向陈先生支付养老金;5、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给原告报销医药费。

被告北京市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陈先生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从来也没有存放陈先生的档案。经调查,1988年陈先生自行调出档案,我公司既没有调出档案,也未保存档案,不应承担责任。陈先生请求的医药费与档案丢失没有关系。另外陈先生自称档案丢失在1996年,至今长达十年都未主张权利,我方认为其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老先生1988年从冶炼厂调往北京市某公司,被告公司接收了陈老先生的档案,后经公司多次查找,未找到,将陈老先生的档案丢失。就本案档案丢失给陈老先生造成的损害,被告公司应给予适当赔偿,具体金额,考虑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由本院酌定。但对于陈先生个人来讲,其应关注个人的档案的保管情况,在调动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追查个人档案的移交情况,在出现丢失等问题时,及时主张权利。对原告要求支付自1997年7月至判决之日止的养老金损失12万元、医药费损失1365元的请求以及第4、5项请求即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养老金,被告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及比例给原告报销医药费的请求,法院酌定为一次性赔偿。对原告要求补办档案的请求,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和法律依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北京市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老先生损失3万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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