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不转档案单位赔1.5万元
导读:
一职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却始终得不到劳动手册,以致影响再就业——19年不转档案单位赔1.5万元
20年前,徐先生被单位除名,可过了19年后,原单位才将他的档案退至街道社保中心,以致徐在近20年里,因未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再就业。
为此,徐先生向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赔偿7.2万元,仲裁部门以超过期限为由没受理。徐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单位赔偿7.2万元。
6月1日,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单位赔偿徐先生1.5万元。
原告档案没及时移交
徐先生在诉状中说,自己于1966年进上海某机器厂工作。1985年8月4日,厂里对他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然而自被除名后,他一直找不到档案,询问原厂,厂方一直以档案不在本单位为由推托。特别是1993年成立社保机构后,厂方依然不把档案移交到相关部门,以致在被除名后近20年,因不能申领劳动手册而无法正常求职、就业。
2004年九十月间,徐先生从居委会那里才知道,他的档案于2004年9月转到了街道社保中心。据此,他要求原厂赔偿自己1993年至2005年12年的经济损失7.2万元(每月按500元计算)。
被告“联系不上”成理由
被告方某机器厂辩称,根据有关规定,当时徐的档案由原企业保管。后来,因徐变更了地址,厂方一直无法与他联系,厂方曾多次到职介所转过徐的档案,均因故而无果。2004年9月,徐到厂里来要本人档案,厂里才了解到他的确切住址,方将其档案移转。
法院单位负有过错需担责
法院认为,1992年6月,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新规定,明确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某机器厂未按此规定及时为徐办理退档手续,对徐正常就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影响,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徐被除名后,在原厂下属的协作单位工作,有一定经济收入,且长期未及时与原单位联系,落实档案问题,本人也有责任。
本案系基于劳动关系解除后未退档产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徐主张的损失从其起诉之日往前追溯依法保护的时间为2年。现某机器厂同意赔偿原告1.5万元,显属合理,予以采纳。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刘宁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证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获得失业救济或建立合法的新劳动关系,因此对劳动者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可是,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是办录用手续积极,办退工手续消极,甚至把退工手续作为“卡”员工的一种手段。
本案中,单位时隔19年之久才将徐先生的档案送达社保中心,显然是错得“离谱”。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其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华东政法学院董保华工作室邱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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