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怀孕员工不能随便降工资
导读:
核心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受特殊保护。而一些用人单位却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在女工怀孕后侵害其权益。孕期女职工通常易遭受的侵权主要集中在不给保胎假、不支付生育费及趁机解除劳动合同等三方面。
案例
某大型企业职工孟女士2010年初升职为销售主管,工资标准提至每月8000元。当年8月,孟女士怀孕。所在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宜从事销售,故从11月起将其岗位更换为内部文秘,并将其工资降为3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如不能胜任原劳动,且有医务部门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从事其他劳动。但《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而孟女士所在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原工作,又未与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岗位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该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同时,“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届满的,单位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辞职或存在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也有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刻意设置苛刻的工作标准或条件,逼迫女职工辞职,甚至恶意造成女职工违反规章制度,借此解聘。法官提醒,“三期”女职工要及时留存证据,不要随意签订具有承诺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
目前,仍有一些女职工以为流产无假。实际上,流产也有假,只是时间长短不一。对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产假;对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三期”案件中,最常见的劳动争议源自孕产期的工资待遇和休假时间。法官表示,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有两个重要保护原则,一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休假时间不得压缩。
常识
三期女工并非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保护女职工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劳动关系保护等。但是对于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大众对劳动法的误读。企业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仅限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但是三期女职工违纪、损害企业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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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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