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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的女性是否享受产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04:25:29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 90 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 90 天的合法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定 “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定 “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 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 说明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 因此,违反计划生育的女性不仅不能够享受产假期间的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工资等在内的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而且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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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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