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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产假天数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3:49:17 人浏览

导读: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日;难产的,增加 15 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 30 日。

  (二)妊娠不满 12 周流产的,产假为 30 日;妊娠满 12 周不满28 周流(引)产的,产假为 45 日;妊娠满 28 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 日。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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