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每天干11小时违反劳动法
导读:
核心提示:随着寒假临近,不少大学生开始找兼职工作。近日青岛大学学生张婷(化名)向记者反映,她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发现某某某(青岛)控制器有限公司违反劳动法规定,招聘信息上明目张胆要求应聘者连续工作11小时。
临近寒假,不少勤工俭学的大学生开始着手找兼职工作,在青岛上学的张婷也不例外。为了就近找工作,张婷在同学的介绍下咨询了某某某(青岛)控制器有限公司。
通过招聘信息张婷了解到,这是一家生产冰箱冰柜等家用电器零部件的公司,公司招收短期寒假工,时间是明年1月10号到2月10号一个月的时间,期间有四天假期,总工资2300元,地点是青岛城阳区。
“安排住宿,每天中午有工作餐,不要求工作量,夜班有津贴……”如此招聘条件提起了张婷的好奇心,但随后张婷发现,单位竟然要求每天工作11个小时。“国家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即使是加班需要,每月加班时间也不能超过36小时,这家公司明显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张婷对记者说。
记者随后致电某某某(青岛)控制器有限公司,一名姓姜的经理告诉记者,公司确实要求兼职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干8小时拿基本工资,其余3小时是按照1.5倍工资算,加起来总工资是2300”姜女士说。
同时记者被告知,公司要求兼职人员必须干满一个月,如果学校放假早,可以提前上岗。最晚的上岗日期是2013年1月10号,干满一个月也就意味着,兼职人员在 2013年2月10号大年初一才放假。
法律快车知识扩展:
加班补偿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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