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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1:13:5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建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长期以来,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赞成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并建议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对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再作适当提高,同时增加规定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这一数字提高到一百万元,此次审议结果报告再次建议提升至二百万元,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属于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用人单位能否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自设派遣公司,把一些员工重新纳入被派遣劳动者行列。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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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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