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导读: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二、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设有分厂(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
(一)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三)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以及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阅文件:
《云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17日 政府令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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