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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2015年施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06:41:5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最新《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用工档案,并提出对不建立档案的单位进行处罚。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9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

  核心内容:最新《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用工档案,并提出对不建立档案的单位进行处罚。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细情况。

  9月25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与二审稿相比,《条例》做了部分修改,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为鼓励市民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线索,《条例》还明确指出,对于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用工档案,包括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时档案、工资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职工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录用档案包括录用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报酬,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条例还规定,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稿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执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等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条例鼓励实名举报,规定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新闻链接:

  9月25日下午,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page]

  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删去了“集中绿化建设费”等内容;《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将风景名胜区内临时建筑的项目批准机构,改为项目所在地区县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重庆市旅游条例》删去了“临时定点导游证”的表述;《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机关,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机关,以及运输、邮寄、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市境的准运证核发机关,均改为区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个别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报告;表决通过了3项人事任免议案等。

  劳动保障相关知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怎么划分的?

  第一,基本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案件:(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用人单位与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籍及港澳台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特别规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定由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区县(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重大、疑难或者涉及面广需要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可以报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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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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