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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放假制度演变至今 假日仅增4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20:56:0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的法定假日休假安排自1949年出台以来,历经三个版本,但是法定节假日假日仅增4天。休假制度三个版本分别在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两次修订。从变化脉络看,放假天数由7天增至11天,并纳入传统节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1999年催生出十一和五一

  核心内容:我国的法定假日休假安排自1949年出台以来,历经三个版本,但是法定节假日假日仅增4天。休假制度三个版本分别在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两次修订。从变化脉络看,放假天数由7天增至11天,并纳入传统节日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1999年催生出“十一”和“五一”黄金周,后又在2007年“一存一废”。以下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949年版:总天数仅7天限定周一补假

  1949年12月,当时的政务院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定假日放假办法,新年、春节、劳动节和国庆纪念日成为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可休假节日,其中新年、劳动节各放假1天,国庆纪念日放假2天,春节放假3天,总天数7天。

  此外,妇女、中等学校以上学生、儿童及军事机关人员还分别享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各半天的假期。

  1949年版还规定,属于全体群众的假日,如果遇到星期日,应在周一补假;属于部分群众享有的假日,则不补假。

  1999年版:催生旅游黄金周概念

  1999年9月,国务院改革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每年春节、劳动节及国庆节的法定假日均设为3天。也就是从这一年“十一”开始,旅游黄金周的概念渐渐诞生。

  1999年版延续了上一版本中适合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安排,仍为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及建军节。不同的是,将儿童节由半天延长至1天,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放假时间维持半天;且对于适应人群的身份限定得更为具体、规范。

  对于补假安排,1999年版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这与1949年规定只在周一补假的情形有所不同,因而也令放假前后调休、调班现象出现,事实上每年都会出现两次“七天长假”。

  2007年版:黄金周一存一废增加传统节日

  2007年12月,国务院第三次修改《办法》,缩短了劳动节假期,实际上取消了“五一黄金周”,但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这些中国传统节日放入休假制度之中,令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天数由10天增至11天。

  具体安排为:新年、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1天;春节、国庆节各3天。与前两个版本都不同的是,春节开始放假的时间由初一提前到了除夕。[page]

  在部分公民方面安排上,基本延续上一版本的相关规定,不过对于儿童节放假人群的年龄限制,由13周岁以下放宽至14周岁以下。对于补假安排则没有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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