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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93万判刑2年罚1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9:34:1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日前,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苏州市某针织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悉,企业法人因拖欠职工工资承担刑事

  核心内容:日前,苏州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在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苏州市某针织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悉,企业法人因拖欠职工工资承担刑事责任,这在苏州地区尚属首例。

  案情经过

  2006年,王某和朋友林某共同出资300万元,在苏州注册成立了一家针织有限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王某任法人代表。两人约定,林某负责生产,王某负责销售和财务。公司成立后,效益一直差强人意,王某便向银行贷款并以个人名义借高利贷等方式筹措资金,勉强维持公司运转。

  为此,每次厂里有货款入账,王某除拨出部分作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开销外,还要抽出钱来还上200余万元高利贷的本金和利息,收到的货款经这两次分割,往往所剩无几。这就导致王某在发工资的事儿上很“不积极”,经常拖上好几个月才发一次工资,若平时需要用钱,就让职工写一张欠条从公司支取,发工资时再从中扣除。

  对于这种情况,工人们颇为不满,但每次在王某的安抚下,工人还是放下情绪回到了工作岗位。林某则劝王某:“工资还是按时发为好,否则员工难以管理。”王某却并不放在心上,“只要拖到年底我弄到钱就没问题了。”

  王某“拆东墙补西墙”的一贯做法到了2012年不好使了。这一年,厂里订单较往年大幅减少,本就效益不佳的公司雪上加霜,一直处于亏本状态。2012年6月至9月,王某数次从公司账户转账109万余元到自己的银行卡上。

  同年9月底,厂房房东找王某收取累积欠下的上百万元租金,见王某实在拿不出钱来,便扣下了公司的财务印鉴和网银U盾,要求王某收回厂里的应收款后立即还上房租;10月份,工人们意识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也坐不住了,轮番地向王某讨要6月至9月的工资,甚至为讨薪进行了一次集体罢工。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则向王某发出了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指令,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也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张贴了《工资支付告知书》。王某故技重施采用拖延政策,他向工人承诺:10月15日结清6月份工资。15日当天,20余名工人找到王某要求结工资,王某推说“手头没钱”,又将期限定在了18日。10月17日,王某知道自己这次无论如何是发不出工资了,想到几天后还会有两笔高利贷紧紧追讨,他害怕了,作出了一个令他悔恨的决定——跑路。

  王某悄无声息离开苏州,换掉手机号码,从上海出发到柬埔寨首都金边想找朋友借些资金挽救公司,但没有成功。回国后王某一直躲在广州,“我怕被公安机关等部门追究责任。因为我欠了大量债务,还欠88名工人93万余元工资,我想这肯定是犯罪,所以不敢回苏州。”

  一段时间后,王某辗转到了河南郑州,却被两个债主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功能找到,王某以“经济纠纷”为由报了警,赶到的民警核实双方当事人信息时,发现报警之人竟是一名逃犯。这时藏匿在外一月有余的王某才知道,自己因为欠薪逃匿早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欠薪处罚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必须具有三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恶意欠薪者在案发后能及时改过予以发放,仍可获得从宽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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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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