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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白致“退休打工族”遇维权尴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8:51:4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眼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不知道的是,退休打工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可能会遭遇维权尴尬。日前,姑苏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案

  核心提示:眼下,不少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而很多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不知道的是,退休打工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他们遇到劳动纠纷时,可能会遭遇维权尴尬。日前,姑苏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案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法官提醒广大退休人员,再就业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以便维权。

  原告王阿姨今年已有57岁。去年9月1日,退休后的王阿姨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1600元。张阿姨说:她自2012年9月起,到2013年1月,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公司只给她发放了三个月的工资,至今未发放其余工资。后来王阿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王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王阿姨不服该裁决,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她应得工资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被告公司辩解说,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雇用了原告3个月,已将这3个月的报酬结清。法院最终驳回了王阿姨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说:我国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50周岁,原告到被告公司工作时已满50周岁,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原、被告之间应视为曾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虽主张其5个月来一直为被告提供劳动,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她的主张,所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及相应的利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所以原告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民四庭庭长吴作新说,最近该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正在不断上升。但在现阶段,我国在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都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法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

  一旦发生用人单位随意辞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资、同工不同酬等现象,劳动部门很难为老年人维权。从目前接到的举报来看,遭遇侵权的老人从事的往往是间断、临时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维权时存在不小的难度。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吴作新提醒说:根据法律规定,像王阿姨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合同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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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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