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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退休年龄被终止劳动合同职员怒告单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8:32:2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女高级职员丁某达到退休年龄,去年底收到企业发出的书面告知函,要求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因丁某对企业的决定有异议,至今未办理离职和退休手续。

  核心提示:女高级职员丁某达到退休年龄,去年底收到企业发出的书面告知函,要求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因丁某对企业的决定有异议,至今未办理离职和退休手续。

  女高级职员丁某进入本市一家企业担任高级审核员,并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10月30日,去年底收到企业发出的书面告知函,要求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丁某不服,先向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2012年度年休假9天工资及年终奖。昨天(7日),闸北法院做出企业应支付丁某2012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9天工资12142.50元,丁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一、高级职员到退休年龄 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丁某于2006年11月1日进入企业工作,双方订立期限自当日起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丁某担任审核员工作,月工资为18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2011年10月28日,双方订立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丁某担任的职位为高级审核员,每月税前基本工资为21978元。

  2012年11月22日,企业向丁某发出《办理退休及终止劳动合同告知函》写明:“丁某:您好!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您的情况已经满足上述退休条件,因此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于2012年11月30日自然终止。……”

  因丁某对企业的决定有异议,至今未办理离职和退休手续。

  二、申请仲裁不予受理 高级职员一怒告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丁某于2001年9月被黑龙江省人事厅授予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企业的《员工手册》中3.2.3规定如下内容:“年终奖金发放比例系数根据公司当年的业绩情况,员工个人的绩效评估结果以及其他因素综合确定。正常情形下,年终奖金于次年中国春节前后发放,在每年12月31日前(包括12月31日)离开公司的员工无权要求当年年终奖金。”

  又查明,丁某于2012年11月2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5,916元、支付2012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折薪12142.50元、支付2012年度年终奖75550元。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丁某已年满56周岁,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故于2012年12月4日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丁某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page]

  三、法院:延长退休年龄须由用人单位办理报批

  法院认为,上海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凡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年满55周岁),并已符合退休(职)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将聘任在技术岗位上的女性高级专家,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年龄可按60周岁核定;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由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区、县和主管局提出意见,报主管部、委、办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原告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该份合同未就延长原告退休年龄达成明确约定,而本市社会保障局的退休政策也未硬性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必须延长至60周岁退休,并规定了延长退休年龄须由用人单位办理报批手续。由此可见,原告要将退休年龄核定为60周岁,除了满足“本人自愿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条件外,还应征得被告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鉴于双方未能就原告延长退休年龄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以原告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原告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应休未休9天年休假的工资12142.50元,被告也同意按月薪22,967元为标准计付原告2012年度9天年休假的工资,原告主张的年休假工资数额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的《员工手册》规定年底前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终奖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年终奖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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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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